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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新生報到

新生:至115年9月1日止滿六足歲者 (即自108年9月2日起至109年9月1日止之出生兒)
時間:115年4月1日上午9:00時至16:00
地點:本校中廊 (中午過後請逕洽教務處辦理報到)
攜帶證件:通知單、戶口名簿及家長印章
連絡電話:05-3742039#12
其他說明:
1.如當日有事無法前來報到者,即日起,可於上班期間攜帶戶口名簿及家長印章至教務處辦理報到。
2.新生欲轉讀其他學校者,請家長記得將戶口轉出本校學區,並將轉出後之戶口名簿影印送至本校教務處辦理新生移轉學區作業。
3.為方便家長,亦可於線上 (點選) 辦理報到。
友善校園 吳勝豐 - 學務處 | 2026-01-07 | 點閱數: 99

嘉義縣新港鄉新港國民小學學生獎管實施辦法

1130904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二、嘉義縣新港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目的: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養成遵守法治觀念,並落實校內品德教育。

参、實施要點:

    一、學校處理學生獎管事件,應本公正、平等、即時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等,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本辦法獎管標準依據如下:

(一)身心之狀況。(二)智商之差異。(三)動機與目的。(四)態度與手段。(五)行為之影響。(六)家庭之因素。(七)平日之表現。(八)初犯或累犯。(九)行為後之表現。  (十)其他特殊因素。

二、本辦法另以獎勵與懲處細則訂定之。

三、本校設學生獎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學生事務處主任、教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輔導處(室)主任、生活教育組組長、各年級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聘(派)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由校長就第一項所列人員補聘(派)任;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委員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議一次;如遇特殊獎管事件,必要時得不定召開。

六、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前應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過程中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七、學生如不服獎管,得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肆、實施細則:

一、獎勵細則:依據本校「榮譽制度實施辦法」規範實行之。

二、懲處細則:

(一)懲處原則依據「嘉義縣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將懲處分為:

     一級懲處、二級懲處、三級懲處及特級懲處等四級辦理。

(二) 一級懲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口頭告誡、站立反省及悔過書書寫等懲處方式;其懲處直接由各班級級任導師執行。

    (1)言行不當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2)與同學爭執衝突者。

(3)上課時故意吵鬧,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4)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5)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6)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者。

(7)不履行生活公約者。

(8)值勤不盡職者。

(9)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0)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11)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12)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13)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14)其他不良行為合於一級懲處者。

(三)二級懲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愛校整潔服務資源回收服務及悔過書書寫等懲處方式;其懲處由各班級級任導師聯繫學務處指派執行。

(1)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2)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3)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4)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影帶或光碟者。

(5)隨地吐痰、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6)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7)不假離校外出者。

(8)塗改聯絡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9)拾物不招領,據為己有者。

(10)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11)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12)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13)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14)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5)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16)抽煙(含電子煙)、喝酒或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17)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18)毆打同學者。

(19)其他不良行為合於二級懲處者。

(四)三級懲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二級懲處方式,並聯絡家長到校,交付家長管束輔導;聯繫輔導室進行輔導工作;其懲處由各班級級任導師提報學務處聯繫執行。

(1)參加不良幫派者。

(2)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3)誣蔑師長者。

(4)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5)竊盜行為情節較重或勒索威脅他人者。

(6)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7)行為不檢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

(8)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9)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10)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1)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12)糾合校外人士到本校或他校滋事者。

(13)其他不良行為合於三級懲處者。

(五)特級懲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通知家長並交付管束輔導一星期,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相關懲處由導師通報學務處聯繫處置,情節重大者,報警協助處置

(1)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2)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3)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4)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5)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6)其他重大不良行為,合於特級懲罰者

伍、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公佈實施;修正亦同。

 

附件1

嘉義縣新港鄉新港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組織要點

105.8.31校務會議通過

112.8.30校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13.9.4校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壹、依據:

      嘉義縣政府109年8月4日府教學特字第1090154428號函。

貳、目的:

審議本校學生重大獎勵案件。

審議本校學生重大懲罰案件。

叁、組織:

一、本校設學生獎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學生事務處主任、教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輔導處(室)主任、生活教育組組長、各年級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聘(派)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由校長就第一項所列人員補聘(派)任;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委員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三、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肆、處理原則:

一、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了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當事人及家長、監護人陳述之機會。

二、學生獎管委員會作成之獎管決議後,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前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審議決定或作成其他審議決定時,校長應予核定。

三、獎管決議經校長核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管事由、結果及獎管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四、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管處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可會同輔導室協助;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伍、審議範圍:

一、審議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管事件。

二、審議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之重大獎管事件。

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事件,本會依調查結果審議其後續之懲處。

四、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管事件之審議。

陸、會議:

一、當移送案件發生時,由學務主任負責召集委員開會。遇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施行之。

三、獎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四、獎管會處理獎管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五、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過程與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柒、運作流程:

(一)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填寫輔導與管教學生報告單送學務處;學務處為受理單位。

(二)執行秘書(訓育或生教組長)受理審查案件及相關資料彙整。

(三)召集人(學務主任)召開會議。

(四)會議中由學生當事人)及家長陳述意見,經委員審核後,做成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五)執行秘書(訓育或生教組長)填妥決議書,並通知導師、當事人及家長。

捌、獎管會應視案件實際情況,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及教育部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進行審查及決議。

玖、學生(當事人)、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所為之獎管措施,如有不服,得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拾、本組織要點於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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