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33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於96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以作為各級學校訂定或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三、為因應我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符合相關法令,教育部於研修本注意事項時,同步檢視是否符合公約相關規範與精神,並修正部分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