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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張惠琪 - 學務處 | 2021-12-24 | 點閱數: 141

主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00159353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0年12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59353B號函辦理。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三、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四、副本抄送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轉知所屬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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