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行政院定自111年4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31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033461號函、行政院111年3月30日院臺交字第1110083850B號函、111年3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022591號與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0976號會銜函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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