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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賀

一般公告 黃百彰 - 事務組 | 2022-06-22 | 點閱數: 409

嘉義縣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 附設幼兒園辦公場所
用電安全管理要點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4 月 2 2 日府教國字第 1 1 1 0 0 7 9 3 9 6 1 號函 訂定

、 嘉義縣政府 為 預防 縣立 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 附設幼兒園 電氣災害
發生,確保用電設備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

、 為確保用電安全,除辦公室事務機器設備(電腦、印表機、傳真
機、投影機等)外禁止使用延長線,且延長線應在容許負載容量
下使用;高用電設備(負載電流 八 安培以上)應設置專用迴路。

、 延長線購買應合乎 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規定 ,其 長度不應超過 九 尺
二, 負載額定電流限 十五 安培 ,並 應具過載自動保護安全裝置。

、 延長線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延長線 僅供 臨時性延長範圍所用,除第二 點 所列事務設備外,
不可供作固定配線長時間使用。
(二)
儀器設備電源線(含延長線)不可綑綁,不可壓在家具或重物
下方,或放置於容易踏壓之處所,不可經由地毯或高掛在有易
燃物的牆上。
(三)
電器 插頭 應 緊密插入插座,不可 以 拉扯方式拔除插頭,以免造
成插 頭 損傷。
(四)
延長線 應 避免放 置爐具上方或其他熱源附近, 以免 造成電線短
路起火;移動 之 電源線 勿 放置於 容易踏壓之處所,並 須 經常檢
查 ,如有磨損破皮,應立即更新 。
(五)
延長線 使用時 有發燙或異味 ,應立即停止 使用,其電源開關應
在不使用及下班時關閉 。
(六)
單一插座迴路僅可使用一條延長線, 使用負載不得超過 八 安培,
且不得再 併 接或續接其他延長線 。(七)
使用之延長線超過 十 年以上 者, 應汰舊換新 。

、 辦 公場所禁止使用高功率電 器 ,如 須使用 應報學校核准 後方可裝
置,使 用時應用固定式插座不得使用延長線,長時間不使用,應
拔掉電源插頭 使用中產生火花或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開關或拔
下插頭。

、 飲水機、製冰機、溫箱或電熱水器等 易 因潮溼、 漏水導致人員感
電之 電器設備,各校於採購時 ,應註明採內建漏電斷路器或要求
廠商安裝時外加漏電斷路器方式辧理,且該項設備使用應符合電
工法規相關規定裝置。

、 連續假期 應 注意用電安全,不用之電器或儀器 須 將插頭移除 。

、 用電設施逾使用年限者,學校 應 編列預算汰舊換新。

、 學校 應 每季 定期 填寫「用電安全自主檢查表」 如 發現用電缺失
或跳電 應 通報總務單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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