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業經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3年1月3日府授警外字第1120320242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持續加強人口販運防制宣導,以保護全校師生之安全,提升師生對於人口販運之敏感度與知能。 三、檢附「人口販運防制法」(如附件)供各校參考。
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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